河南尉氏:无证土地上建民房为何能办出真房本?_星空观察网

河南尉氏:无证土地上建民房为何能办出真房本?

2021-03-26 09:10 来源:未知
2021年1月22日,尉氏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产证办理程序问题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揭开了尉氏县自然资源局房产违规登记办理的盖子。具体如下(根据原告袁振利叙述整理):
袁振利回忆,事情还要从2007年说起,当时鲁克存在尉氏县岗李乡经营银发碳素厂(以下简称:碳素厂),由于经营需要,鲁克存分别向袁铁成、袁振利等借款用于经营,后因碳素厂经营不善,鲁克存自愿与袁振利达成协议,用碳素厂的厂房、设备和土地抵偿欠袁振利借款和利息。
  碳素厂原是乡镇企业,企业改制后由鲁克存经营,所占土地归岗李乡集体所有,土地确权工作虽在进行,但土地证尚未发放,虽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具体实施时却遇到诸多障碍,历经周折直到2017年12月底尉氏县人民法院下达(2017)豫0223执277号执行裁定书,袁振利才合法的拿到原碳素厂的土地使用权,这场多年的借贷抵偿纠纷总算落下了帷幕。
  殊不知,随着2019年初鲁克存的去世,围绕碳素厂和鲁克存借款纠纷的案件再次风起云涌,2019年5月1日,袁振利发现碳素厂的几间房子被李战法给扒了,事前李战法未与其沟通,也未征得袁振利同意,袁振利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在事实很清楚的情况下,尉氏县公安局以李战法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袁振利复议时,又以被扒房屋产权不明晰为由无期限的延期,袁振利多次到尉氏县公安局追问,都被被回复再等等,袁振利问等什么?他们就说等法院的案子判了以后。
  李战法于2019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9日下达(2017)豫0223执277号执行裁定书,尉氏县法院驳回了李战法的诉讼请求,李战法不服上诉至开封中院,开封中院同样给驳回了,法院驳回李战法诉讼后袁振利又去找公安局,公安局还是说再等等,不知道要等什么?李战法故意毁坏我的财物事实很清楚,但尉氏县公安局两年了一直都不给立案,袁振利认为不立案跟李战法有朋友在尉氏县某派出所当所长有关。
  碳素厂土地跟李战法有什么关系?李战法为什么起诉要求撤销袁振利的执行裁定?袁振利说:李战法在碳素厂的土地上建的有房子,因为他跟鲁克存的孩子有点亲戚关系,李战法盖房子没有经过鲁克存同意,盖了以后鲁克存也没强制让他拆除,但也从来没说过把盖房子的地给李战法,袁振利拿到法院的执行裁定后,李战法有危机感,怕袁振利起诉他侵权,于是就先发制人,试图故意破坏碳素厂房子达到抢占土地的目的,后又法院起诉意在撤销裁定,达到名正言顺占有碳素厂土地的目的。
  李战法在起诉要求撤销(2017)豫0223执277号执行裁定书时出具了两份证据材料,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一本房产证, 袁振利的律师介入后,法院给律师复印了这两份证据材料,律师拿到的那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签订日期是2010年5月20日,甲方碳素厂、鲁克存,乙方李战法,协议书内容中有一句话是‘其东西从西院向东到大门口,长约26.2米’,协议书头部和底部甲方栏都加盖有碳素厂公章,按照这个内容给到李战法的土地上包含碳素厂的唯一一个大门,2010年碳素厂正常经营,鲁克存不可能签订这样一份协议连大门都不要了,开庭时袁振利的律师提出质疑,李战法就又拿出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这份协议与法院给律师复印的那一份内容签订日期完全一致,不过这份协议没有加盖碳素厂公章,其中描述‘其东西从西院向东到大门口,长约16.2米’,律师质疑同一天出生的两份协议为什么内容不同?法官解释说:这是一份协议,不是两份,当初给律师复印的时候公章复印掉了,有常识的都知道复印时不可能有选择的只把公章没复印上,但法官没有解释26.2米变成16.2米的问题。
  李战法当时向法院提交的房权证岗李乡字第J3000056号房产证也引起律师的质疑,因为碳素厂这块地根本就没有土地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需要土地证的,当时我们怀疑李战法提交的房产证是假的,于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根据房产证号查不到该房产证,后来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查到了李战法办理房权证岗李乡字第J3000056号房产证的档案资料,档案里土地和规划资料都是空白,只标注了房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和规划用途,很明显这个房产证的办理程序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李战法的房产证,一开始尉氏县法院不给立案,律师多次沟通法院才立案。
  立案后袁振利家人以咨询办理房产证为由致电尉氏县不动产中心,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碳素厂那块地就没有土地证,办不了房屋产权登记,问他为什么李战法的房子也建在碳素厂的土地上能办证?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就说,可能是那个办的早不太规范,现在没有土地证是办不了产权登记的。


  李战法的房产证档案资料上土地、规划空白是怎么办出来的房产证呢?2021年1月22日开庭时,被告尉氏县自然资源局未对此做出解释,却一直强调李战法的房产证是2012年办理,已过诉讼时效,况且袁振利的执行裁定是2017年的,房产登记在前,袁振利的裁定在后为由混淆概念。
  李战法的房产证办理过程存在程序违法无疑,应撤销该房产证,而尉氏县自然资源局先辩解已过诉讼时效,又辩解袁振利裁定晚,不愿意承认程序违法办理了房产证,碳素厂这块地没有土地证只有使用权,2017年既然已经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给了袁振利,袁振利就有权主张权利,李战法的房屋侵犯了袁振利的土地使用权利,理应拆除或迁移。
  尉氏县自然资源局违反程序给李战法办理的房产证,在权利人提出后应及时撤销该证,同时举一反三、自查自纠、自觉纠正所有违法房产登记,而不是在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还不认错!
  袁振利说:李战法的房产证很显然是找人办理的,因为这个案件在尉氏县法院折腾了这么多年,法院、乡政府等都知道碳素厂的地是没有证的,那些年想办个房产证只要找找人,花点钱就能办,时任岗李乡土管所长没少从中牟利,现在还在监狱关着,现在都是法治社会了,违法操作的人早都进监狱了,为啥房管局就不能自觉纠错?
  目前案件开庭两个来月了,还没有下判决,起诉尉氏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诉讼案件,袁振利不是第一起,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起,希望尉氏县房产登记部门以身作则,自查自纠,将过去违规办理的证件予以纠正,不要浪费司法资源还死不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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