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徐炜程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调查报告(附徐炜程个人档案)_星空观察网

中国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徐炜程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调查报告(附徐炜程个人档案)

2025-10-22 18:08 来源:TNT时报

基本信息

恶审判长照片
姓名 徐炜程
性别
出生日期 1988年09月30日
身份证号 411528198809300030
工作单位 中国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法院
职位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出生地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家庭地址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龙湖街道水岸花都小区1号楼1单元
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息县城关镇西街广场路56-30号
联系电话 18237620983
支付宝绑定手机号 同上
微信号绑定手机号码 同上
配偶
照片
姓名 孙琳翊
性别
与枉法裁判主责人关系 夫妻
出生日期 1989年03月02日
身份证号 411528198903020043
工作单位 1,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第十小学、2,息县筝韵古筝艺术中心
职位 1,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第十小学音乐教师、2,息县筝韵古筝艺术中心实际控制人
出生地 河南省息县
家庭地址 河南省息县城关镇西街广场路56-30号
联系电话 13782993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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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绑定手机号码 同上
子女(信息暂不公布)
审判长徐炜程所涉恶行及犯罪事实

徐炜程作为本案的审判长,依法负有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职责。然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炜程严重失职,放任并纵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罔顾关键证据,枉法裁判,造成严重的司法不公。

根据案件事实,2025年2月18日,维权人士邢望力因拍摄现场视频、报警救助一位遭遇暴力殴打的访民,反而被息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未提供报案材料、未出具立案决定书、未依法调查事实的情况下,邢望力即被强制羁押,整个过程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与拘押的基本程序。

在2025年5月13日的首次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播放所谓“报案人”的电话录音后改为庭前会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关键证据:所谓“报案人”洪杰与官敏亲口表示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明确指出“这件事是公安陈万一搞出来的”。这些电话录音直接否定了起诉书中“接群众报案”的说法,充分揭示案件从一开始就缺乏合法立案基础,属严重违法立案。

面对如此关键证据,徐炜程并未依法裁定排除非法证据,也未责令侦查机关调查真相,更未将相关问题移交检察机关监督处理,反而配合公诉方继续推进审判程序。检方此后甚至补充伪造“报案笔录”,并在庭前会议后指使公安人员对“报案人”进行诱导式讯问,强迫其作出虚假陈述,涉嫌伪证与滥用职权。

2025年7月18日的庭审中,所谓“被害人”及证人全部缺席,控方证据严重缺失,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庭审时间更被法院临时提前,严重侵犯辩护权利和程序公正。尽管案件存在诸多程序违法与实体疑点,徐炜程仍执意作出有罪判决。

最终,徐炜程于2025年下发《(2025)豫152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裁定邢望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与法律,系典型的徇私枉法、滥用审判权力。

根据《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徐炜程在明知案件立案程序违法、侦查机关伪造证据、公诉人诱导供述、关键证据反复否定起诉依据的情况下,仍罔顾事实和法律,作出有罪判决,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应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声明:为恶势力“写碑立传”,为弱者伸张正义;此档案放弃著作权,欢迎收藏、转载、分享。该档案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著作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建档日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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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炜程个人档案下载 徐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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