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打印件不具自书遗嘱效力_星空观察网

法院:打印件不具自书遗嘱效力

2015-08-22 11:23 来源:未知
  部分老年人请人打印遗嘱,自己签名或者摁印安排个人百年后继承事宜,法律对这种方式形成的遗嘱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宣判,认定仅有遗嘱人摁指印的他人打印遗嘱不具有自书遗嘱效力,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产引纠纷
 
  李富与前妻生育子女李成、李平。1991年3月30日,李富与伍芳再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1年购买了原万盛区某房屋一套(产权人是李富)共同居住。
 
  2005年3月24日,李成单方表示:从2005年3月24日起,李成和李富断绝一切关系,并出具了一份“解除关系书”。
 
  2011年2月15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赠言》,载明:李富与伍芳的婚后共同财产重庆万盛经开区某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芳所有。该件中签名处“李富”字样系打印,但摁有手印。
 
  同年10月18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遗书》,写明:李富与伍芳的婚后共同财产万盛区某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芳所有。该件中签名处“李富”系李富本人书写并摁手印。
 
  2011年10月25日,李富因病死亡。
 
  原告伍芳于2014年6月11日起诉,要求按照遗嘱依法由伍芳全部继承李富所有的万盛区某房屋的份额。被告李成、李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房屋的50%系被继承人李富的遗产。虽然被继承人李富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伍芳、李成、李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李富的打印件《遗书》,系被继承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摁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李成、李平辩解伍芳出示的《赠言》《遗书》是受伍芳胁迫所写且系伪造,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既不提交对相关司法鉴定的申请,也未举证加以证明,故辩解亦不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伍芳全部继承李富所有的万盛区某房屋的份额。
 
  李平、李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释法理
 
  重庆市五中院审理认为,在此案中,尽管李富在《遗书》中签名摁印,但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自己书写”“自己签名”并“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结合此案中的《赠言》,从其内容文字表述有“男方所得的1/2赠送给妻子伍芳继承”“在我人生意外后”“特在身前立言赠送”,最后落款处“身前立言人:李富”等,该《赠言》的性质即可视为李富的遗嘱。该《赠言》的效力与此案《遗书》效力相同,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此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综合伍芳长期与李富共同居住等情况,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伍芳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的20%、李成与李平分别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的15%。
 
  据重庆市五中院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遗嘱继承纠纷呈现逐年攀升趋势,且以花样翻新方式涌现,如电脑打印方式形成遗嘱,常见的有被继承人亲自动手借助电脑亲自打印形成遗嘱或者借助他人之手由他人打印自己签名或者摁印形成的遗嘱等,忽略继承法等法律对遗嘱规定的形式与实质要件。此案就是其中一例。
 
  在此案中,《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当事人伍芳也陈述:李富本人并不会使用电脑,打印“遗书”的人并非李富本人。因此,本案中的电脑打印由李富签名或者摁印形成的遗嘱因缺乏自书遗嘱法律规定的要件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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