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满城县一恶势力被指霸占企业资产两千万元
2020-06-23 11:23 来源:凤凰资讯
“2005年3月,孙某武集结社会恶势力敲诈勒索强行霸占我父亲唐英奎与外商合作开办的三个企业的资产,总价值2000余万元。如今,恶势力犯罪团伙“老大” 孙某武已被打掉并获刑,我们获得的信息竟然是,这和我父亲唐英奎三个企业被强行霸占的事儿没有关系。”日前,河北保定已故企业家唐英奎之女唐香云致函有关部门,陈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05年3月,孙某武集结社会恶势力敲诈勒索强行霸占我父亲唐英奎与外商合作开办的三个企业(位于保定市满城县南韩村镇)的资产,总价值2000余万元。父亲状告无门含恨离世,母亲及工友南上石家庄,北上北京,信访无路。十多年里,相关部门拿着所谓协议说事儿,办案单位也同样强调唐英奎自愿与孙某武达成协议定不了罪。这样,孙某武欺行霸市、为非作歹,一直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12月,当地宣布打掉了以孙某武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直到孙某武获刑,我们获得的信息竟然是,这和我父亲唐英奎三个企业被强行霸占的事儿没有关系。
自2014年以来,我们从不同渠道收集到若干所谓协议材料,那就让有正义之心的人们看看这些协议的真面目吧。
其一,2005年3月20日都发生了什么?2005年3月20日,是孙某武将我父亲唐英奎与外商合作开办的企业全部员工轰出厂区停产停业的黑色3.20。自此,孙某武霸占了全部财产。
就是在这一天,我们收集到的有如下材料:一是保定市兴华特种工艺厂委托孙某武全权处理土地租赁一事和委托书;二是满城县南韩村镇西苟村村委会与保定市兴华特种工艺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三是满城县南韩村镇西苟村村委会与张某增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四是张某增与孙某武签订的土地转租协议书;五是孙某武与唐英奎签订的抵债还款协议书。
五份材料出自同一个时间,指向全部是唐英奎合作企业所占土地,只能反映孙某武霸占唐英奎财产是有计划、有预谋、有目地的。
其二,假的真不了。十多年里,我们的合法主张一直得不到支持,接触到的办案单位都以“双方有协议,都是自愿的”定不了性、定不了罪、立不了案。协议形成过程和内容一一真假成为本案的关键。
首先,如果是我父亲唐英奎自主自愿与孙某武达成抵债还款协议,得有唐英奎欠孙某武钱的事实。据满城县南韩村镇西苟村村委会与保定市兴华特种工艺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反映,截止到2005年3月20日,唐英奎不欠村委会的土地租赁费(实际也不欠,因为“村委会”与“兴华”占地协议书约定:先付2万元,待建筑完后一次性付清,事发2005年3月20日工程还未最后完成)。
再看孙某武与唐英奎签订的“抵债还款协议书”。协议开头“因为绿洲纸厂北面土地35.44亩为孙某武所有,建筑物为唐英奎所有,经双方洽谈达成协议如下:……”
我父亲唐英奎解除与村委会土地租赁是2005年3月20日,村委会将收回的该宗地出租给张某增是2005年3月20日,张某增将承租的土地同日转租给孙某武。同一地块、同一地价,没有时间说唐英奎欠孙某武的钱,也没有理由说唐英奎欠孙某武的钱。结论是:唐英奎根本不欠孙某武的钱,也说明孙某武预谋设计的一切都是假的,是伪证是无中生有的霸道行为,恶势力行为。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孙某武有计划、有预谋、有目的与有关人员串通一气制造假证,采取暴力胁迫恶势力手段,强行霸占我父亲唐英奎与外商合作三企业的全部财产,数额2000余万元。数额巨大,铁证如山。十多年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推、拖不履行法律义务,不尊重客观事实,宁信其假不追其真,抑或成为孙某武的保护伞 。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而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每一个案件做到法情理的相融合,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相统一,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依法查明事实真相,还百姓一个公正,给社会正义一个交代。(唐香云)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0623/12915.html
2005年3月,孙某武集结社会恶势力敲诈勒索强行霸占我父亲唐英奎与外商合作开办的三个企业(位于保定市满城县南韩村镇)的资产,总价值2000余万元。父亲状告无门含恨离世,母亲及工友南上石家庄,北上北京,信访无路。十多年里,相关部门拿着所谓协议说事儿,办案单位也同样强调唐英奎自愿与孙某武达成协议定不了罪。这样,孙某武欺行霸市、为非作歹,一直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自2014年以来,我们从不同渠道收集到若干所谓协议材料,那就让有正义之心的人们看看这些协议的真面目吧。
就是在这一天,我们收集到的有如下材料:一是保定市兴华特种工艺厂委托孙某武全权处理土地租赁一事和委托书;二是满城县南韩村镇西苟村村委会与保定市兴华特种工艺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三是满城县南韩村镇西苟村村委会与张某增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四是张某增与孙某武签订的土地转租协议书;五是孙某武与唐英奎签订的抵债还款协议书。
五份材料出自同一个时间,指向全部是唐英奎合作企业所占土地,只能反映孙某武霸占唐英奎财产是有计划、有预谋、有目地的。
首先,如果是我父亲唐英奎自主自愿与孙某武达成抵债还款协议,得有唐英奎欠孙某武钱的事实。据满城县南韩村镇西苟村村委会与保定市兴华特种工艺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反映,截止到2005年3月20日,唐英奎不欠村委会的土地租赁费(实际也不欠,因为“村委会”与“兴华”占地协议书约定:先付2万元,待建筑完后一次性付清,事发2005年3月20日工程还未最后完成)。
再看孙某武与唐英奎签订的“抵债还款协议书”。协议开头“因为绿洲纸厂北面土地35.44亩为孙某武所有,建筑物为唐英奎所有,经双方洽谈达成协议如下:……”
我父亲唐英奎解除与村委会土地租赁是2005年3月20日,村委会将收回的该宗地出租给张某增是2005年3月20日,张某增将承租的土地同日转租给孙某武。同一地块、同一地价,没有时间说唐英奎欠孙某武的钱,也没有理由说唐英奎欠孙某武的钱。结论是:唐英奎根本不欠孙某武的钱,也说明孙某武预谋设计的一切都是假的,是伪证是无中生有的霸道行为,恶势力行为。
图为部分假协议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孙某武有计划、有预谋、有目的与有关人员串通一气制造假证,采取暴力胁迫恶势力手段,强行霸占我父亲唐英奎与外商合作三企业的全部财产,数额2000余万元。数额巨大,铁证如山。十多年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推、拖不履行法律义务,不尊重客观事实,宁信其假不追其真,抑或成为孙某武的保护伞 。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而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每一个案件做到法情理的相融合,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相统一,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依法查明事实真相,还百姓一个公正,给社会正义一个交代。(唐香云)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0623/12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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