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河北三河市法院网拍土地及房屋近四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疑因网拍房屋产权证有问题
2020-10-11 13:13 来源:未知
本人韩连明,2016年11月17日本人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互联网竞价系统,参与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三河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 (2016) 冀高法拍登字第041-2号)网络拍卖,以4245.4264万元竞买到原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拍卖标的物具体包括:1、位于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为三国用(2006)第397号、证载面积20000平方米;2、位于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侧的房产,产权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0号,证载面积2604. 61平方米;3、位于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侧的房产,产权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1号,证载面积2604. 61平方米;4、地上附着物及集体土地租赁权)。
竞拍成功后,本人根据与主办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方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竞买协议》向网络司法拍卖资金结算专用账户: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账户缴纳了全部成交价款4245. 4264万元及49. 4542万元佣金,并于2016年11月22日与方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了【冀产交涉诉字2016第317 号】成交确认书,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4) 三执字第879、880、88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河北省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侧涉案房产、地上附着物及集体土地租赁权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韩连明所有,该房产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韩连明时起转移;买受人韩连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人收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立即联系三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孙广成、王彦明、周福宽,要求法院依法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孙广成法官和我一起前往三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拍卖标的物解除查封的相关手续,然后由三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拍卖标的物地籍调查,但在地籍调查过程中,三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说我竞拍到的房屋产权证有问题,让我先回去等消息,一直等了好几个月也没等到任何消息,期间我多次与三河市人民法院张凤岭院长、审判员孙广成、王彦明、周福宽等人联系,他们说正在协调土地局和不动产局,让我等消息,后来再打电话,三河市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也没办法,直到目前近四年了仍然没有等到三河市法院和三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的消息,再联系法院,又说让我自己找门路协调,法院都协调不了,我一个老百姓能找什么门路协调?这不是耍无赖吗?
后来我了解到,三河市人民法院拍卖的房产和土地相关证件是有问题的,司法拍卖所涉及的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0号和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1号房产证的房屋实际建设位置并不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所使用的三国用《2006》第3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而是建在集体土地上,不符合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属于无证建筑,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0号和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1号房产证的房屋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怎么办理的房产证?
作为受害人,我严重怀疑此次拍卖就是一个圈套,因为法院拍卖标的物前理应对要拍卖标的物的产权、归属等问题做详尽调查,以保障竞拍人合法权益,为什么三河市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实际坐落位置与房产证记载的建设位置并不一致却还要进行拍卖呢?法院在拍卖前有没有做详尽调查?是工作失职还是明知故意?亦或者是与原案件申请执行人有利益勾结?我竞拍成功付款后已经解决了原纠纷案件的执行难题,而竞买人的权益四年来却没法保障,一直用等消息在推脱,还无赖的说他们(指法院)也没办法,甚至让我这个竞买人找门路协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本应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就应办理的过户手续,却因所拍卖房屋证件有问题而无法过户,责任应该谁来承担?损失应该谁来赔偿?因竞买该房屋和土地,我每年都要损失三四百万的利息,4000多万购买的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到现在都不能过户到我名下,法律意义上并不属于我的资产,我也无权支配,相当于4000多万打了水漂,本以为法院是执法机构不会没有诚信,可现实却让我对法院有了重新认识。也奉劝大家在参与法拍时先了解清楚,规避风险和损失。
在此,我向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纪委、监察委实名举报三河市法院的渎职和涉嫌违法行为,同时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0号和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1号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存在系统性问题!
竞拍成功后,本人根据与主办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方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竞买协议》向网络司法拍卖资金结算专用账户: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账户缴纳了全部成交价款4245. 4264万元及49. 4542万元佣金,并于2016年11月22日与方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了【冀产交涉诉字2016第317 号】成交确认书,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4) 三执字第879、880、88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河北省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侧涉案房产、地上附着物及集体土地租赁权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韩连明所有,该房产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韩连明时起转移;买受人韩连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人收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立即联系三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孙广成、王彦明、周福宽,要求法院依法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孙广成法官和我一起前往三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拍卖标的物解除查封的相关手续,然后由三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拍卖标的物地籍调查,但在地籍调查过程中,三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说我竞拍到的房屋产权证有问题,让我先回去等消息,一直等了好几个月也没等到任何消息,期间我多次与三河市人民法院张凤岭院长、审判员孙广成、王彦明、周福宽等人联系,他们说正在协调土地局和不动产局,让我等消息,后来再打电话,三河市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也没办法,直到目前近四年了仍然没有等到三河市法院和三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的消息,再联系法院,又说让我自己找门路协调,法院都协调不了,我一个老百姓能找什么门路协调?这不是耍无赖吗?
后来我了解到,三河市人民法院拍卖的房产和土地相关证件是有问题的,司法拍卖所涉及的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0号和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1号房产证的房屋实际建设位置并不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所使用的三国用《2006》第3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而是建在集体土地上,不符合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属于无证建筑,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0号和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1号房产证的房屋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怎么办理的房产证?
作为受害人,我严重怀疑此次拍卖就是一个圈套,因为法院拍卖标的物前理应对要拍卖标的物的产权、归属等问题做详尽调查,以保障竞拍人合法权益,为什么三河市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实际坐落位置与房产证记载的建设位置并不一致却还要进行拍卖呢?法院在拍卖前有没有做详尽调查?是工作失职还是明知故意?亦或者是与原案件申请执行人有利益勾结?我竞拍成功付款后已经解决了原纠纷案件的执行难题,而竞买人的权益四年来却没法保障,一直用等消息在推脱,还无赖的说他们(指法院)也没办法,甚至让我这个竞买人找门路协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本应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就应办理的过户手续,却因所拍卖房屋证件有问题而无法过户,责任应该谁来承担?损失应该谁来赔偿?因竞买该房屋和土地,我每年都要损失三四百万的利息,4000多万购买的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到现在都不能过户到我名下,法律意义上并不属于我的资产,我也无权支配,相当于4000多万打了水漂,本以为法院是执法机构不会没有诚信,可现实却让我对法院有了重新认识。也奉劝大家在参与法拍时先了解清楚,规避风险和损失。
在此,我向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纪委、监察委实名举报三河市法院的渎职和涉嫌违法行为,同时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0号和三河市房权证李字第000121号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存在系统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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