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荫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肖寒违法收取东湖村耕地林地费问题的情况反映_星空观察网

关于嘉荫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肖寒违法收取东湖村耕地林地费问题的情况反映

2024-12-23 20:45 来源:未知

我们是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镇东湖村村民,现实名反应嘉荫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肖寒违法收取东湖村耕地林地费问题,其主要问题如下:

1、肖寒利用职权乱收林地费,夺取农民耕地经营权(使用权)。2022年,肖寒担任嘉荫县自然资源资源局局长以后,把林地费从每垧耕地750元提高到了2400元,不管是750元每垧还是2400元每垧的林地费还是其他什么名目的收费,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中种玉米2400元、种黄豆750元)。尤其是2023年《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下发以后,他仍然由马连林场收取东湖村耕地的林地费。

2、2022年,财政局控股成立了一个“嘉荫县兴嘉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刘成,强行把东湖村农民自有经营权的50406.37亩耕地中的45000亩耕地的经营权划拨到该公司名下(有人说其利用土地在嘉荫县农发行进行了抵押贷款4.7个亿,此事还有待于纪检部门查证)。2024年,东湖村的45000亩林地费(种玉米2400元、种黄豆750元)由“兴嘉农林公司”开具租赁费发票的方式收缴,(嘉荫县政府会议纪要证明是肖寒之本意)。所谓的租赁费事实就是把农民的耕地的经营权转给了“兴嘉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不论嘉荫县政府还是其管辖的自然资源局或马连林场都无权设立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尤其是“兴嘉公司” 的收费,严重违反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不得将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之规定。

3、东湖村的耕地是基本农田,东湖村的村民2004年与乡政府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所以嘉荫县自然资源局收取东湖村林地费是违法的。

东湖村的耕地是我们村民响应国家号召所开发的。1992年,嘉荫县响应省政府粮食自给工程二次开发黑龙江创造全国农业大省的号召,实行招商引资开发落马湖,成立了东湖村,其耕地是东湖村行政区域内。

此耕地不属于林辅用地,根据黑政发(2004)79号文件,东湖村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并不得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耕地。

所以东湖村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事实上是农户的,而不是嘉荫县自然资源局的。

政府及县委常会议是2022年召开的,是2023年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出台之前,53号文件下发后嘉荫县自然自然局不执行文件要求,仍然收取东湖村林地费是违法的。

所以,嘉荫县自然资源局收取东湖村耕地林地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肖寒局长行政乱作为行为,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所以,我们的强烈要求: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据此,我们要求立即取消对东湖村耕地的收费, 同时恢复分出耕地的经营权不变。

2、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十)规定,我们要求追究自然资源局肖寒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法律责任。

3、依法对东湖村耕地给予确权,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

以上我们所反应的均是事实,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东湖村全体村民

村民代表:倪建军,身份证号:230231196709032911;

门广珠,身份证号:230822195011180615;

徐金生,身份证号:230722195503240914。

2024年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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